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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直接负责的管理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导致煤...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施工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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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省煤矿安全改造规划,并会同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省煤矿安全改造规划及上年度煤矿安全改造计划实施情况,提出本省煤矿安全改造年度计划。省煤矿安全改造规划是申报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基本依据。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改造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政府配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按季度向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发现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并记录在案:(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四)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直接负责的管理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导致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其他原因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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