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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中代位行使权利的内容有哪些?

2024-12-13
所谓代位行使合伙人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指的是在合伙人发生某种情况,不能或不便于直接行使该权利,又不便于退伙或转让出资份额的情况下,由与合伙人有一定关连的人,如法定代理人、亲朋好友、债权人等代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行使应由合伙人行使的有关权利,如参与企业经营或事务执行,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经营收益等。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与代理合伙人从事某种行为不同,代理行为是他人代替合伙人在企业从事某种行为,只要合伙人有委托,并不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法律并不禁止。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时,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以代位权要求取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即使该合伙人本人做出这样的承诺,这一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然而,如果合伙人本人委托,由他人在合伙企业分配收益时,代自己到企业领取收益,然后以领取的收益抵补债务,那么即使该合伙人本人或者其债权人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法律也不会干预,因为这一行为体现了两种法律关系:一是代理人代合伙人领取收益;二是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的承诺,以领取的收益抵偿债务。这两重关系都不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不违背法律,所以法律也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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