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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 2、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 法律规定: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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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23岁以上,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24岁以上生第一个孩子的,增加产假14天,男性护理假1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的,增加产假20天;婚假、产假、工资、奖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和奖励。自愿终身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妇,由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发给18岁以上的保健费。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书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难以抚养婴儿的,经单位同意,可享受6个月至12个月的哺乳假,按工资标准80人%不影响晋升、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 法律规定: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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