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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
承诺若未在约定期限到达要约方的承诺是否还有效需要具体分析,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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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不能撤销,这是承诺的法律特点决定的。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时规定了承诺采用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由于承诺在到达要约人之后随即生效,所以承诺无法像要约一样可以撤销,其只能在到到达要约人之前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是不得撤销。承诺是要约的基础上作出来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产生的结果是合同成立。所以承诺不得撤销。合同成立只能寻求解除合同的途径。
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要约的承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理期限应当根据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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