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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其所占比率不应少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七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下列分工负责:(一)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单位负责;(三)居住区的绿地,由居住区管理者负责;(四)居民个人所有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该居民个人负责。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配套绿化用地标准审批项目。对不符合绿化规划标准和绿化面积要求的,不得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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