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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是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42条规定,标...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因此,出卖人依法提存货物的,由买受人承担货物毁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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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举例:甲欲向乙购鸡蛋二十个,甲付款给乙后,乙装好蓝子给甲说:“给,二十个”。甲刚一转身要走,蓝子落地鸡蛋摔破,乙不承担鸡蛋摔坏的责任,因标的物交付风险转移。但甲收拾碎蛋,发现只有十五个,那么甲有权再向乙要五个鸡蛋。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才按照上面的法律。而且你正好理解反了,出卖人将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就转移到买货的人,并不是谁办的承运,风险由谁承担。法律这么规定,并不就是说就让买货的人倒霉,只是货物灭失的话,需要由买货人向承运人主张赔偿,而卖家不需要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转移给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并不关联。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侵权等,发生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失风险。 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首先,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做出约定。其次,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时间,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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