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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关于货物毁损风险承担的规定

2024-11-24
货物交付之前,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之后,买受人承担该风险。但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如果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买受人应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 如果出卖人将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出卖给买受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买受人从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 如果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如果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相关法规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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