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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一处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以小换大、小...
不是的。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二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车款。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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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根据该解释可知,财产尽管已经抵押,但是仍然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只不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是说,如果法院将该门市房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要优先偿还对银行的贷款债务,剩余价款才能用于清偿你的货款。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也有具体规定,即“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1、法院先对车辆进行拍卖。 2、拍卖后要看车辆的抵押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办理的抵押登记就属于优先债权,拍卖车辆的所得款项需要优先偿还抵押权人,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有的在车辆上的债权就属于普通债权,拍卖所得款项按债权人的主张债权数额比例进行分配。
可以对车辆进行拍卖。拍卖后要看车辆的抵押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办理的抵押登记就属于优先债权,拍卖车辆的所得款项需要优先偿还抵押权人,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有的在车辆上的债权就属于普通债权,拍卖所得款项按债权人的主张债权数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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