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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的范围有:事先调查被害人的行踪、准备作案手段及工具、追踪被害人、前事犯罪地点勘察、其它预谋犯罪等,对于存在上述这些情况的,都可以按照...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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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是指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如下: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 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
适用有期徒刑的对象是: 1、长期徒刑的适用对象,长期徒刑一般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 2、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中期徒刑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 3、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短期徒刑适用于罪行轻危险性小的罪犯。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相关条款,网络犯罪的刑法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犯罪(刑法第285条、286条之规定,以下称“网络犯罪”),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作为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如黑客入侵、传播木马病毒等; 二是利用计算机及网络实施的其他犯罪(刑法第287条之规定,以下称“涉网犯罪”),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作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如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赌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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