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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的权利; 因此,在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如下: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确定的,且必须到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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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1、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消除。二、债权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等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人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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