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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 《商标法》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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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类的财产性权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1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2年;对其他财产权的冻结为2年。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续行查封,续行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的二分之一。 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该划入“其他财产权”的范围内,保全期限为2年。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商标法》第四十条
依照我国专利法,专利权“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但是并不等于说,专利权人自申请之日起就已有了独占实施权。依照专利法第8条规定,专利申请应当记过审查批准,由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后才正式产生,专利权人才有禁止他人未经其允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就发明专利而言,由于该发明的内容在作出授权决定前(自申请之日起满18个月)已经公布,申请人的竞争对手已有可能了解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内容,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威胁,因此,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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