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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商品房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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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存在缺陷由谁负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和他人财产损害的,无论生产者是否有错误,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第一,没有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造成损害的缺陷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后,由于销售者的错误和其他原因而产生的缺陷不存在的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如果生产者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必须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情况之一存在,即生产者必须承担举证责任。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生产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于销售人员的过错导致产品有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人员应承担责任,销售人员无过错,但销售人员无法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人员或供应人员,销售人员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商品存在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害人身安全、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健康、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健康、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述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缺陷的存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生产者或销售者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以法律形式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即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有义务向受害者赔偿。其中一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免除另一方向受害者赔偿的义务。履行赔偿后,履行赔偿义务的人可能是负责人,民事法律关系结束的二是双方都有责任,此时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在双方之间。履行义务的一方成为新的权利者,享有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义务的权利三是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责任,此时也产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产品质量法》也明确规定,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索赔。如果属于产品销售人员的责任,产品生产人员有权向产品销售人员索赔。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参考如下法条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可以要求展览方赔偿。根据《/ll中华人民共和国》第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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