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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情况正式对外公布。 据介绍,3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并于当日正式施行。该修正案的施行将有力推进我省全面两孩政策依法实施。条例修正案对原条例修改的内容涉及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技术服务三章。 生育政策调整方面,明确全面两孩政策和保留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的基础上,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户籍在边境县(市、区)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新条例在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方面也做了调整。具体内容为:将晚婚晚育职工的奖励政策,适用于所有依法婚育的职工,并在数量上进行了调整;将独生子女的补助政策,适用于所有合法生育的16岁以前的儿童和青少年;取消了原条例关于对放弃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奖励200元的规定;明确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一个子女的,可继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有关奖励扶助待遇。 在技术服务政策方面,新条例也对原有的技术服务内容进行了调整:发挥卫生与计生机构整合的优势,明确强化妇幼保健,开展三级预防,对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统一要求、统一管理;为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普遍提供基本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取消了“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前提;取消了不符合再生育政策怀孕的妇女,应当终止妊娠等强制性规定,明确“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另外,对于百姓普遍关注的婚假、产假、护理假等内容,新条例也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原条例中关于晚婚晚育休假的内容;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均可享受婚假15天;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生育假98天外,延长产假60天,即女方有158天的产假,同时给予男方看护假15天。 (原标题:我省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法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延长60天。法律规定:《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结婚,生育夫妇,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和福利待遇:(1)依法登记结婚的员工,享受结婚假期15天(2)女员工在生育状况证明书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性护理假期15天(3)儿童在16岁前进入(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属公司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4)员工在享受结婚假期、产假期间、护理假期间,根据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公司同意,可延长产假一年,延长产假期间工资按原额的75%支付,不影响工资调整,升级,计算工作年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法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延长60天。法律规定:《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结婚,生育夫妇,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和福利待遇:(1)依法登记结婚的员工,享受结婚假期15天(2)女员工在生育状况证明书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性护理假期15天(3)儿童在16岁前进入(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属公司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4)员工在享受结婚假期、产假期间、护理假期间,根据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公司同意,可延长产假一年,延长产假期间工资按原额的75%支付,不影响工资调整,升级,计算工作年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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