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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等于0.35乘(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加0.35乘(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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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第二十三条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汇算清缴时总机构计算出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已预缴部分,计算应补退税,按预缴比例就地补缴或退税。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企业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只是会计方法,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跨省市总分公司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地利益原则,实行统一计算、等级管理、当地预付、清算、财政调整的处理方法,总分公司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共享部分,25%由总公司所在地共享,50%由各分公司所在地共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分配。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各没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公司的适用税率不一致时,应按适用税率分别计算所得税额。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公司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监督和管理。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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