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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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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处罚标准是: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等。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根据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侵害名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规定:侵害名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在2007年6月26日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规定:侵害名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你朋友起诉名誉权案件在2007年4月1日后,又在2007年7月1日前,应当按照每件100元,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诉讼费用,即50元。你起诉在2007年7月1日后,按名誉权案件每件300元收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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