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5%-8%或每平方米100-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
一、收缴办法:新建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及其配套用房,由开发单位代购房人全额预缴;公有住房出售时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者个人分别交纳。 二、收缴...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内销商品住宅应建立房屋维修基金并按规定筹集: (1)房屋出售人应一次性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2)购房人首期应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高层房屋建设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3)开发单位自用或出租的房屋,应根据自用、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缴纳。
公共维修基金需要购房者交纳,各地政策不同收费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公共维修资金标准是:1、多层住宅(七层以下、不带电梯),按58元/平方米交存;2、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带电梯)及小高层(十二层以下),按66元/平方米交存;3、高层住宅(十二层以上),按118元/平方米交存。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日命令住宅修理资金管理方法的规定,第七条商品住宅所有者,非住宅所有者按所有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存入住宅专业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存入第一期住宅专业修理资金的金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八条出售公有住宅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住宅特别修理资金:(一)所有者按所有房地产的建筑面积提交住宅特别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交第一期住宅特别修理资金的金额为当地住宅成本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48人已浏览
549人已浏览
1,113人已浏览
3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