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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追究;所属内设机构和其他行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职责:(一)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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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一)责令限期改正;(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一)批评;(二)离岗培训;(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五)调离执法岗位;(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按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承办人提出的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三)审核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四)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擅自作出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五)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六)批准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七)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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