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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能够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
离婚损害赔偿分为两方面,一是物质损失,二是精神损失。物质损失主要是财产损失,如因家暴或虐待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误工费等直接损失。 物质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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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以侵权行为的条件为基础来构建,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定的过错种类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的条件主要是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是同时还有诉讼离婚,该方式主要是用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一方有过错行为的情况。这四种是我国规定的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条件,除此之外不再有获得赔偿的其他情况。 2、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我国关于诉讼类有时效规定,过了时效则不能再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所以要获得赔偿必须在诉讼时效内提出,并且要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 3、离婚损害赔偿主体应当是无过错方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责任的一方或者婚姻关系中的第三人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还有一种情况是双方皆有过错责任,则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任一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离婚是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时候,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加害方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早出现在1907年的瑞士民法中,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在新中国该项制度起步比较晚,前身是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随后201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具体的界定,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笔者认为,以上四种情形过于狭窄,应将吸毒、赌博等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重婚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婚妨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和该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使另一方在名誉上遭受到损害,违反了民事立法关于对公民名誉权保护的规定,而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损害是由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所致,二者具有因果关系。侵犯人身权和名誉权导致的赔偿,恰恰是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同居者”是婚姻关系中的“违规者”,他或她违背的是社会公共道德。这种行为是对夫妻关系的一种背叛,它会冲击稳定的夫妻关系,会导致忠于夫妻关系的一方心理上严重失横进而给其带来精神上的打击和损害,它侵犯的是“守规者”的人格尊严权,另外,这种行为也损害了无过错方的名誉权,应当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侵害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民事责任;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往往会侵犯家庭成员的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由此而导致的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占很大比例;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的遗弃主要是指当夫妻关系中的一方遇到较大的困难,如生活上的窘迫、严重疾病等,另一方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扶持、帮助的义务的行为。这是对夫妻关系的一种伤害,同时也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对于遗弃家庭成员,遭遗弃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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