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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姓名权不包括肖像权,两者相互独立,都隶属于人格权。 2、关于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1、你享有姓名权。但是权利不能滥用。 2、名字你觉得只是一个符号。但是,你从出生上户开始,社区、街道、公安机关、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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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保护姓名权; (1)公民首先应明确自己姓名权所包含的权利内容,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主张。 (2)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公民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甚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总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任何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都构成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侵犯姓名权的人,往往都抱有某种利己的、违背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目的,也极易给权利人造成某种影响和损失。当然,实际生活中的同名同姓,多是非故意的或者是巧合的,不能认定是侵权行为。只有行为人有意识地、甚至是别有用心地使用他人姓名时,才构成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实际中还有一种行为是行为人对他人的姓名进行侮辱,这种行为所侵犯的不是姓名权,而是利用姓名进行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隐名股东是指根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表其持有股权的人。对应隐名股东的人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应根据其出资形成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理论上有两种关于隐名股东资格确认的理论。一是实质性理论,即以实际出资的隐名者为法律股东;另一种是形式说,即以显名股东为法律股东,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韩国《商法》第三百三十二条也作出了原则规定:以他人承诺的名义认购股份的,应当承担与他人共同缴纳的责任。虽然这是对公司和其他公司债权人追究隐名股权缴纳义务的规定,但可以推断隐名股权共享的法律特征。虽然有人主张形式更符合商业交易外观公示的需要,但形式更方便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性和对外关系的明确性。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关于股东定义的第一类对象是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股份并记录在股东名册中的人,第二类对象是那些股份受益人,这是在公司存档的股份代理证书上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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