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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享有姓名权。但是权利不能滥用。 2、名字你觉得只是一个符号。但是,你从出生上户开始,社区、街道、公安机关、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教育机构、...
姓名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民事法典上并无明文规定,主要包括姓名的决定权、变更权以及使用权,理论上认为在孩子未成年以前其姓名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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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地域范围《著作权法》第三条条例中所称的作品,著作权保护地域范围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二、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其他著作财产权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如下:1、在相同或是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是复制或是翻译他人未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能注册并且禁止使用。 2、在不相同或是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是复制或是翻译他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是不能注册和使用的。 3、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当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如果是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 4、如果把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来登记,可能会引起公众误解,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该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公司名称登记。 5、如果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违法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保护驰名商标,并且向案件发生地市以上工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要求禁止使用,当然当事人要提交商标驰名的证明材料。
姓名权虽是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主题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正因为如此,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才要对姓名权的行使做一定的限制,防止姓名权人滥用权利。 1、公民从事重要的法律行为,须使用起正式姓名。所谓正式姓名是指公民经过登记记载于户口簿上的姓名。公民从事一般活动可以使用笔名、艺名及化名等,但是公民从事重大的、涉及将第三者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活动时,必须使用其正式姓名,否则讲引起法律关系的混乱,使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2、公民不得随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公民的姓名权具有专用性,它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在一些情况下,公民可以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从事某些民事活动,但应有必要的限制,即以不引起他人误会和不损害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否则视为滥用姓名权,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姓名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公民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姓名。一般来讲,重名的现象是很普遍的,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使用相同的姓名。然而,如果公民滥用其姓名决定权和变更权,故意取与他人相同的姓名,而且基于不正当的目的,如冒名顶替,侵害他人权利等等,那么这便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严格地讲,这已不仅仅是一种滥用姓名权的行为,这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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