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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罚金刑时可能存在的问题有: 1、罚金刑的执行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2、执行卷宗档案不规范; 3、罚金的收缴工作管理不尽规范; 4、启动罚...
执行罚金刑时可能存在的问题有: 1、罚金刑的执行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2、执行卷宗档案不规范; 3、罚金的收缴工作管理不尽规范; 4、启动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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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罚金,法官没有裁量权,只能与主刑一起加处附加刑。所以理解为必须适用,合议庭不能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处的罚金一般是在判决没有正式宣判前就要求缴纳的。如果不交本来可以判处缓刑的一般就判处实刑了比如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执行的直接就判处3年有期徒刑人就送到监狱去了;如果本来就是实刑不交罚金的可能直接在刑期上上浮10%至20%。比如原来判处5年的现在就判6年了。不交罚金的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对减刑、假释等也是有限制的。总之对于罚金刑几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有个通知其精神是:对于拒绝缴纳罚金的必须在刑期以及执行方式上有所体现必须在以后的实际执行中有所体现即在假释、减刑必须有所限制。
一、什么是罚金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之一。罚金刑对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进行惩罚,这对一些罪犯来说,其效果有时优于自由刑。对于犯罪情节并不严重的犯罪分子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判处罚金比剥夺其自由更为合适。然而,罚金刑若适用不当就会产生一些不良反应。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二、罚金刑应当如何执行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以致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罚金。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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