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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前的收养关系如何证明

2022-06-03
1.《民法典》实施前的“事实收养”原则上予以承认。当事人可以补办收养公证,明确收养关系。 2.《民法典》实施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办理,对不具备《民法典》规定形式要件(如登记和公证等)的事实收养,为无效的收养关系,不承认其效力。 3.如果收养人是在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孩子的,可以直接去收养地的民政部门补办收养手续;如果该事实收养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则不受法律的保护。 4.一旦确认收养关系,该孩子就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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