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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双方共同买房,分手后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
恋爱期间,双方共同买房,因为没有结婚,不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果是写在两人名下的,则房子属于双方共有,一般会是按照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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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并登记于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屋共同共有,应当认定为各方占有房屋50%权益,双方一人一半。 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不存在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 双方未约定占有份额,应依双方各自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
恋爱期间双方共同买房,分手后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恋爱时共同购买的期房,分手时有两种分割方式: 1、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的,期房未办理产权登记,实践中认定为按份共有,会对预售合同的权利进行分割,结合对房屋的出资、贡献大小和使用情况进行分割。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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