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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是怎么回事?

2021-10-21
根据最高院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外刑事诉讼中,被告委托代理人时,委托代理人是持有我国律师证明书的律师。外地户口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外地户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时,应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并依法取得执业证的律师。外地户口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的,应当发行书面声明,或者口头声明记录在案件中。被告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况的,按本解释第45条规定处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 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 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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