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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
(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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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退保指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中途宣告(或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注销保险单的做法。通常情况下,非人身险定期保险单中都订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条款,订明任何一方在到时前注销保险单的要求,以维护各自利益不致因保险合同的继续而受到损害。退保后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如果保险单尚未奏效即退保,被保险人原则上可要回全部保险费,但保险人也有权收取最低额的保险费。若属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对不满时部分的保险费则应按日计量并退还被保险人。
一、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确定范围 (一)2016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确定范围。 二、调整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59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52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3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31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24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14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月增加66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再增加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日20元。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这是安康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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