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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时候需要注意: (一)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格。 (二)审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 (三)应合理评估股权价值。 (四)完善质押合同。 (五...
股权质押的时候需要注意: (一)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格。 (二)审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 (三)应合理评估股权价值。 (四)完善质押合同。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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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需要评估,可以通过工商注册登记时的出资额、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数额来确定。股权质押登记才能设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股权质押登记则是生效要件。
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可在合同中约定保障性条款,谨慎选择出质股权。 签订前:1、质权人应注意审查出质人的主体资格;2、质权人应认真分析处置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3、了解目标公司的章程中是否对股权质押最初特殊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评估人员在债权价值评估中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评估方法的选用债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偿债能力评估分析法或债权价值分析法,不同的方法应具备不同的前提条件。采用偿债能力评估分析法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的:(1)债务人主体资格存在,能独立承担责任的;(2)债务人有近期财务资料等可供评估的基本资料;(3)债务人同意积极配合评估的;(4)债权人拟对债务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但是,当(1)找不到债务人任何可供评估分析资料的;(2)债务人拒绝对其评估的;(3)剥离银行剥离前已经认定为损失类,收购后找不到债务人和对应资产的,则可以根据债权人所掌握的资料采用债权价值分析法。评估人员应根据不同的前提条件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增强评估结果的公允性和可利用性。此外,在选用偿债能力评估分析法中的假设清算法进行偿债能力评估时,应根据债务企业不同的经营情况,相应采取不同的清算价格。因为不同的清算价格对变现系数的确定有较大的影响。二、关于应收款项的评估应收款项的评估实际上是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程度的判断,对有充分理由能够确定可全部收回的,按帐面值评估;对有确凿证据不能收回的(如债务人破产,以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应收款等),评估为0;对余款追讨无经济意义的,评为0.应收款项评估中的最难评估是对有可能收回,但又无法确定可收回程度的应收款项。实际操作中有人按帐面值评估,有人将应收款项按帐龄划分后按一定的比例核销后确定评估值,如果简单的按上述方法进行评估,有可能造成高估或低估。但由于条件限制,我们基本无法到各债务人所在地对各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详细的、全面的调查了解,难于通过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分析确定可收回程度。为尽量减少评估值与实际可收回金额的差异,实际操作时,我认为应在帐龄划分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企业有关人员对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介绍,了解企业企业与债务人的业务往来情况,分析企业的催收情况,审阅帐面记录以了解企业近年应收款项的回收情况,对每笔应收款项综合分析确定其可回收程度。三、关于抵押、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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