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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是否属于我国版权法保护的根本内容

2022-05-0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际版权指1952年日内瓦国际会议通过的《世界版权公约》和1886年伯尔尼会议通过的《关于保障文学与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其主要内容为:(一)签署国不仅保护其本国著者的版权,同时也保护其他签署国的著者在其国内不受侵犯;(二)简化申请和批准版权的手续;(三)采用关于翻译权的特别规定;(四)规定著者的版权期为其有生之年及死后25年内。1971年,这两个协定都经过了修订。邻接权是国际版权法的通用概念。日益增多的国家授权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进行活动的利益,在公开使用作者作品、各种艺术家的演出或向公众播送时事、新闻报道及任何音响或图像方面进行活动的利益。邻接权的主要类别有:表演者禁止他人未经他们同意而对他们的表演进行录音、直接广播或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唱片制作者授权或禁止他人复制他们的唱片和禁止擅自复制的唱片进口发行的权利;广播组织授权或禁止他人转播、录制和复制他们的广播节目的权利。越来越多的国家主要在版权法内适当规定保护上述某些权利或全部权利。有的国家还给予表演者一种精神权利。对任何邻接权的保护不得解释为限制或有损于根据国内版权法和国际公约给予其他邻接权的作者受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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