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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购买的人寿保险,担保人可以随时进行人寿保险合同终止。但保险合同约定不得中途解除的,担保人无权解除合同。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
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最常见。人寿保险合同大多期限较长,由数年至数十年不等,故其保险费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付。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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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寿保险合同终止期的回答为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最常见人寿保险合同大多期限较长,由数年至数十年不等,故其保险费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纳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且在宽限期内(一般为60天)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中止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满足复效条件复效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以继续履行当然,被中止的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复效申请,或保险人不能接受已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如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止期间患有保险人不能按条件承保的疾病),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
如果没有遇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一方出现了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合同的任意一方都不能够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对守约方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合同终止属于违约的情形,那么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遭受到的损失,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终止属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形,此时双方对此都无需承担责任的,没有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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