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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设施的建设、管理及养护,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设计和养护规范,并设置行业或者专业标志。依附设施在拆除时,产权单位应当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涉及道...
在市政设施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各种地下管线后,其产权单位必须将工程竣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存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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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设施的建设、管理及养护,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设计和养护规范,并设置行业或者专业标志。依附设施在拆除时,产权单位应当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涉及道路结构施工的,按照道路挖掘相关规定执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无法确认权属单位并且危及公共交通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缺损检查井,可按照废弃井填充处理。
依附设施的建设、管理及养护,应当符合城市道路的设计和养护规范,并设置行业或者专业标志。依附设施在拆除时,产权单位应当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涉及道路结构施工的,按照道路挖掘相关规定执行。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无法确认权属单位并且危及公共交通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缺损检查井,可按照废弃井填充处理。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和悬挂广告牌等悬挂物;(二)焚烧垃圾、祭祀用品及其他物品;(三)堆放、倾倒、撒漏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强烈异味、粉尘飞扬的物品;(四)在路面上搅拌混凝土、水泥砂浆及其他拌合物;(五)擅自修筑或者封闭道路出入口或者在车行道和人行道间设置接坡;(六)其他侵占、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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