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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小微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荐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条例》第十四...
1、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中,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或者由员工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2、而大中型企业是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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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第12条至第14条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作了相应的规定: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2、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特别提示 制作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调解是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因此,该法律文书的主体是争 议的双方当事人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书上必须有三方的签名盖章确认后方为有效。 (2)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上,应当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 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 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 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 担任。 (3)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果要将纠纷提交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4)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而且,只有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时,企业才可以主持调解。 (5)调解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企业全称及法定代表人)、争议事项、调解结果等,然后由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和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加盖调解委员会的公章。协议书一式三份:调解委员会、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原审判决“审理查明”中已经查明(第9页第三自然段)“1986年—1989年期间的养老保险系其个人全额负担”,但在“本院认为”中(第11页最后一段)却又认定“关于XXX主张被告联通公司给付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诉讼请求,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诉求,于法无据,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即原审法院一方面确认了1986年至1989年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中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均是上诉人个人全额补缴的这一根本事实,但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网通公司返还应由其承担的在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9395.28元的诉讼请求却又不予支持,明显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此外,上诉人的该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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