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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建...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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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管理制度,为具备条件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创造条件。城市公共停车场所应当在方便的位置按照规定的比例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并减免停车费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和扶持残疾人从事适当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开发或者购买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帮助农村残疾劳动力向城镇和第二产业、第三产业转移就业。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便利和帮助。幼儿园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并为其提供融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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