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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套牌机动车的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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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当事人有权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当然应当由套牌车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2.但是,在套牌车逃逸无法查获,原车主不能排除肇事车归其所有并套牌使用的情况下,被套牌的原车主需要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3.当然,被套牌的原车主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套牌车肇事人行驶追偿权。
明确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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