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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
提问者,该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学理论问题,所谓“竞争关系”即商品或服务被取代的一种社会关系。司法实践角度看,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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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获利无法律上的原因。也可说获利没有合法依据,包含自始无原因和嗣后无原因两类情形。在市场经济中,“法律上的原因”至少应包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指出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我们可以认为,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是区分不正当竞争和市场自由竞争的重要标准。 对不正当竞争和不当得利的处理方式似乎也有类似之处,如不当得利的恶意获利人在利益已不存在时仍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同时还应赔偿给权利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此外,基于受益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属于非给付类型不当得利的最典型的情形,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也并不矛盾。 需要注意,不当得利制度旨在对民事主体间失衡的利益进行调整和恢复,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经营者除特定、独立的主体外,也包括同行业经营者等更为广泛的市场参与者,同时还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所以两者的立法目的是完全不同的。这一不同很可能会投射在对“法律上原因”的理解和判断上,如在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中,对不正当竞争的判断往往还会考量消费者、公共利益等其他因素,甚至可能从“无原因即调整”转变为“非必要不干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出十一种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垄断行为是限制竞争,它会导致某时、某地、某一经济领域甚至整个国民经济限于某种缺乏竞争的状态。衡量是否对竞争造成限制,需要动态乃至客观的考察社会交易环境和交易方式,因而与一国在某一时期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有密切联系,因此不应该将垄断行为包括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内,垄断也不是什么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区别是: 1、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垄断是一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有些垄断行为则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可能还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后果一般比为法律所反对的严重垄断的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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