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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不当得利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哪些

2022-08-04
获利无法律上的原因。也可说获利没有合法依据,包含自始无原因和嗣后无原因两类情形。在市场经济中,“法律上的原因”至少应包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指出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我们可以认为,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是区分不正当竞争和市场自由竞争的重要标准。 对不正当竞争和不当得利的处理方式似乎也有类似之处,如不当得利的恶意获利人在利益已不存在时仍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同时还应赔偿给权利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此外,基于受益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属于非给付类型不当得利的最典型的情形,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也并不矛盾。 需要注意,不当得利制度旨在对民事主体间失衡的利益进行调整和恢复,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经营者除特定、独立的主体外,也包括同行业经营者等更为广泛的市场参与者,同时还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所以两者的立法目的是完全不同的。这一不同很可能会投射在对“法律上原因”的理解和判断上,如在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中,对不正当竞争的判断往往还会考量消费者、公共利益等其他因素,甚至可能从“无原因即调整”转变为“非必要不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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