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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客车行李丢失可以向承运方索赔。 当乘客购买车票乘车时,其与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义务。 对行李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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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乘坐飞机,托运行李,在乘客和航空公司之间形成客运关系的同时也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此处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卸、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上述规定是关于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和托运行李的责任的规定,其基本含义如下:(1)承运人应当对因发生在运输过程中的事件造成的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承担责任。(2)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因为这些情况的发生一方面与飞机的航行活动无关,另一方面也是承运人无法预料、无法防范的。(3)对部分因旅客行李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该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应承担责任。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位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由于发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间或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灭失,承运人负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已赔偿的旅客丢失行李找到后,承运人应迅速通知旅客领取,旅客应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回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承运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本案中,旅店值班人员要你将车停放在旅店的停车场时,未向你提出停车要支付保管费,故该保管是无偿的。因此,旅店以你未支付保管费,保管合同关系不存在为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你交付70元费用并入住旅店时,双方已建立起住宿服务合同关系。旅店应当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给你,由于旅店未尽保管义务妥善保管车辆,致使车辆被盗,旅店存在重大过失,尽管保管是无偿的,但依法律规定旅店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你没有把车辆方向盘的防盗锁锁上,对车辆被盗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运输途中乘客丢失随身物品,应该由承运人负责赔偿责任,不过这种问题不太好解决,如果行李中有贵重物品,也可以直接去起诉解决。在旅客运输中,旅客通常都随身携带了一些物品,对于这些物品,承运人也应当尽足够的职责和义务保证物品的安全,如果由于承运人原由导致了旅客的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零三条在运输经过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犯错的,应当承受损害赔偿职责,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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