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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了在办公室里接到面试电话的小兴奋,通过了他人不知情的面试,终于听到了HR带给你的好消息。怎是一个爽字了得,没有水平的老板,看不顺眼的同事,莫名其妙的文化,劳资走了。等到了对方的offer,你毫不犹豫签下了,未来一定美好,事实HR从来不说。 1)offer之重---谈薪资 正常公司----同岗同酬,差异在于员工的年资和国家GDP的涨幅,但相差不会很大。 2B公司----和招聘启事登的不一致;和HR说的不一致;和市场行情不一致;看心情,拼人品,不用谈。 NB公司----宽带薪酬,同一岗位对应不同的薪酬,幅度相差较大,你不争取,谁会在乎。 2)offer之重---说福利 正常公司----国家法律法规,清汤白水,一眼看到底。 2B公司----说的天花乱坠,发的大跌眼镜,小恩小惠,华而不实,卖弄施舍。 NB公司---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你猜的到的。吃喝拉撒睡,公司全包。 3)offer之重---职位抬头 正常公司----招聘、面试、录取保持一致。 2B公司----随意变动,胡乱分配,有名无实。 NB公司----岗位职级,汇报对象,下属配置,完善到位。 如果以上你从未谈过,HR未必为详细告知。如果你不问,你肯定不知道: 1、如果你不争取薪资,影响你的不是现在几百块,而是几年以后的上千块。每年的加薪基数你永远都比别人低,时间越长,差距越大。 2、如果你不问清福利,影响你的不是心情,是生命。奇葩的公司,含糊其辞,故弄玄虚,伤心伤肺。 3、如果你不搞清职位,影响你的不是薪水这么简单,而是人人在你之上,处处做事碰壁。 我们总要不断受伤,不断成长,愿长成参天大树,强自己护他人。
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传真件的效力不能与原件同等对待。但在诉讼过程中传真件是可以作为一份有效的证据被法院所采信的,当然法院在将传真件作为有效证据认定时可能会从如下几方面考虑,这是作为当事方必须要注意的事项:第一,传真件是否传真人所发出,这是首先要认定的问题,法院会根据传真的号码,时间以及登记号加以认定其真实性,通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传真件视为双方履行的依据之一,临时有变更的,也应对传真件之原件存档处理,并对该传真件发出时做出登记记录。对于传真件接收者未经事后核实便依照传真件的内容履行的,如果不符合上述几种情况的特征,不能认定传真件真实有效。第二,对于重大问题因时间紧迫需要传真及时变更或者处理的,应当保证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也要将传真件的原件,寄发给接收人,以示证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如果接收人未经审核或者在履行过程中传真者未将原件寄发给接受者的,接受者有责任和义务要求传真者在履行应尽的证据保全义务。同样,如传真接受者不能证明上述基本事实的,传真接受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传真件的效力不能与原件同等对待。但在诉讼过程中传真件是可以作为一份有效的证据被法院所采信的,当然法院在将传真件作为有效证据认定时可能会从如下几方面考虑,这是作为当事方必须要注意的事项:第一,传真件是否传真人所发出,这是首先要认定的问题,法院会根据传真的号码,时间以及登记号加以认定其真实性,通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传真件视为双方履行的依据之一,临时有变更的,也应对传真件之原件存档处理,并对该传真件发出时做出登记记录。对于传真件接收者未经事后核实便依照传真件的内容履行的,如果不符合上述几种情况的特征,不能认定传真件真实有效。第二,对于重大问题因时间紧迫需要传真及时变更或者处理的,应当保证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也要将传真件的原件,寄发给接收人,以示证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如果接收人未经审核或者在履行过程中传真者未将原件寄发给接受者的,接受者有责任和义务要求传真者在履行应尽的证据保全义务。同样,如传真接受者不能证明上述基本事实的,传真接受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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