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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于管辖法院书面协议管辖的,此时就优先适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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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合同纠纷时,确定管辖至关重要,特别是交易双方距离较远时,不考虑管辖问题,会使维权成本大大增加。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按照《》的一般原则,因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管辖法院。在商谈合同条款时,尽量选择己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如果将来因合同履行、变更、终止发生纠纷,尽可能减少自己的维权成本。
协议管辖的必备条件: 第一,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第二,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二审案件的管辖法院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 第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不得用口头的方式约定。 第四,管辖法院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即“五选一”。 第五,选择必须确定、唯一,而不能模棱两可或选择多个法院。 第六,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是指本来应当由基层法院(县级法院)来管辖的,不能约定由中级法院(市级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管辖,是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当按照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应当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 那么当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时人在涉案借款及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应当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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