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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侦查期间,发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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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羁押期限如下: 1、刑事拘留不得超过37天; 2、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事件复杂,过期不能结束的事件,可以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延长1个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调查拘留期限过期不能结束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共5个月:监狱(1)交通非常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事件。(二)重大犯罪集团事件。(3)逃跑犯罪的重大复杂事件。(4)犯罪涉及面广、科学调查困难的重大复杂事件。 对上述四类案件中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以到达7个月。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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