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目录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人民警察服装质量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警服实行两级质量检测和检验。一级是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接受装备财务局和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警服采购的样品或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签订合同,需要补充的条款应在合同书中详列,严禁在合同外签署不正当或违反法律、法规的附加协议。
装备财务局通过组织政府采购,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年度目录生产企业、编制名册,并以文件形式印发至各省、自治区、公安厅(局)、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被装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同时在《人民公安报》和公安部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目录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装备财务局予以取消其生产资格。(一)累计两次警告的;(二)在警服行业抽样检查、统检中出现单项产品检验不合格(含主要材料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三)在警服行业抽样检查、统检中出现两个以上(含)单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含主要材料不合格);(四)因违反标准造成批量性质量事故,整顿后仍不合格;(五)非法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六)非法销售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七)赠送或者出借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给非人民警察的;(八)转让生产计划的;(九)改变警服部颁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十)擅自开发生产销售警服新产品的;(十一)给非目录生产企业提供警服样品的;(十二)在警服采购中,采取给回扣或管理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十三)拒绝参加装备财务局组织的行业抽检的;(十四)连续两年没有警服生产供应合同的;(十五)警服面料和主要辅料未经专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十六)警服面料未在目录生产企业范围内采购的;(十七)向省级以下政法机关出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省级被装管理部门授权或批准的除外);(十八)未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的,或在年度审计中出现企业严重亏损,且资不抵债的;(十九)自行采购人民警察专用标志的;(二十)企业出现违法乱纪行为,或者被有关部门停产或处罚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359人已浏览
13,703人已浏览
406人已浏览
6,10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