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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开发商存在的“一房二卖”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第(二)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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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法院予以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一方可以请求履行合同义务;(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的买手人请求履行合同义务的,法院予以支持。
卖方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将房屋卖给他人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可以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 “一房二卖”,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如卖房者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人,对其违约的处理与法律适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处理应以作为基础,向违约者主张违约责任。这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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