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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其中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并不要求具备书面形式,如《日本民法典》...
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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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股权属于财产性权利,可以质押贷款。二、从法律上没有严格限制,更多限制在于银行贷款审核,各行虽有差距但一般情况下大的原则差不多。从股权类型上看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权,一般没有问题;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就要看公司质量了,优质公司股权也能获得贷款,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为基本没有流通性所以难度最大,如果不是非常出色的公司很难获得。三、贷款资金没有特殊要求,与一般贷款相同,在贷款时约定。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一旦接受质押,银行就要担负很大的风险,企业的业绩、经营方针和经营者的素质都会改变品牌的价值,都会使商标的价值发生巨大的波动。如果企业在发展中出现重大问题,商标的价值就会受到影响。象“秦-池”、“爱多”等商标让银行看到商标价值的不确定性,曾经高估几十亿的品牌价值,在企业危难时刻根本不可能起到“独挽狂澜”的作用。所以银行人士分析:在现有的金融体制下,以商标资产做担保在银行质押贷款基本上行不通,银行对包括商标在内的无形资产一直保持“远距离”。 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暂不开通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质押合同订立后有关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如何办理,有关部门还没有出台一套具体的操作管理办法,(我国有《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国家工商局公布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具体规定了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应提交的文件、不予登记的情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等); 二是商标估价确有难度,据了解,目前省内尚未一个商标品牌得到过权威机构的估价; 三是实际操作起来确实很困难,许多相应配套的工作无法跟上。还有一个很关键原因这位行长没有提到就是我国无形资产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商标存在变现难的问题,一旦借款人无法归还借款,银行不能象变卖汽车、房子那么容易将商标拍卖变现。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同时受无形资产权不保险等观念的影响,银行一直对商标质押贷款“敬而远之”。
质押存货贷款流程:当事人首先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并提交存货作为质押;然后贷款机构进行调查,形成调查评价意见;然后双方依法订立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最后,依法办理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放相应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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