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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点:债务免除是免费行为,即债权人不需要债务人支付对价;无理由行为;债权人可以明确、暗示、口头或书面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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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的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点如下: 1、是一种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是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2、是一种无偿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债务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在一定条件成就时或是期限到来时中债务免除。 5、债务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 6、债务免除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可以作出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
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对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1、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从另一个角度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和补救作用。 2、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人的特别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律效力的体现。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的权利,它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是债权对外效力的体现。 3、代位权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代理权。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债的履行制度。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它不同于以他人名义行使权利,且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人的代理权,也不同于其他程序性权利,如代位申请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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