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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名称; 2、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3、债券的利息; 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5、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 6、公司净资产额; ...
1、公司名称; 2、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3、债券的利息; 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5、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 6、公司净资产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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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五十九条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一条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三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慈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具体表现在:一是募捐目的,即募捐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二是起止时间和地域,即募捐活动开始和终止的时间以及地域范围。募捐活动的起止时间与信息公开的内容必须一致。慈善组织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以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三是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四是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实物捐赠必须明确接收实物的地点或场所;货币现金捐赠必须明确接收货币现金的银行账户;五是受益人,募捐方案中确定的受益人应当是符合资助条件的受益人;六是募得款物用途,即慈善组织通过募捐活动所募得的收入具体用于哪些方面的慈善活动,或者用于资助哪一类受益人;七是募捐成本,即筹资费用,包括宣传募捐的费用、举办募捐活动的费用等;八是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即慈善项目实施后剩余财产的处理。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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