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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
《慈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慈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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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定向募捐与公开募捐最大的区别在于募捐对象是否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定向募捐的对象是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如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虽然定向募捐只是在特定的人群中展开,但是慈善组织仍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说明募捐的目的、及时向募捐对象公开相应的信息、说明募得款物用途等。此外,开展定向募捐还应当防止假借定向募捐之名行公开募捐之实,扰乱募捐管理秩序。
应当包含下列内容:基金比例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责任;基金的运作方法;基金的出资方法、数额和认缴期限;基金的出资规模、出资战略和出资限制;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履行方法;基金承当的有关费用;基金信息供给的内容、方法;基金比例的认购、换回或许转让的程序和方法;基金合同改变、免除和停止的事由、程序;基金产业清算方法;当事人约好的其他事项。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行人的名称及住所;(二)“招股说明书”字样,送交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三)说明发行股票的类型,例如:普通股、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等;如果同时发行认股证,还须列明认股证与股票的比例。(四)重要提示,必须按照本准则附件一规定的文字列示;(五)发行量、每股面值、每股发行价、发行费用、募集资金,采用上网竞争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应标明发行底价;(六)发行方式及发行期;(七)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八)主承销商;(九)推荐人;(十)签署日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附件:《招股文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包括:1.招股说明书封面;2.招股说明书目录;3.招股说明书正文; (1)主要资料; (2)释义; (3)绪言; (4)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 (5)风险因素与对策; (6)募集资金的运用; (7)股利分配政策; (8)验资报告; (9)承销; (10)发行人情况; (11)发行人摘录;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 (13)经营业绩; (14)股本; (15)债项; (16)主要固定资产; (17)财务会计资料; (18)资产评估; (19)盈利预测; (20)公司发展规划; (21)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22)其他重要事项; (23)董事会成员及承销团成员的签署意见;4.招股说明书附录;5.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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