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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自首--刑法)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
属于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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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地讲,“自首”就是自己检举、揭发自己。也就是举报人将自己涉嫌违纪、违法和犯罪的事实向举报中心进行举报。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实践中,以下情况都应视为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以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必要条件,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1、自首的方式和动机。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首。犯罪分子虽然有投案的诚意,但因伤不能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信电投案。总之,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出于什么动机,都属于自首。对于被公安机关、群众围攻、走投无路、当场投案、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归案的,并非自动投案。二、罪犯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罪犯供述的犯罪事实必须由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时,不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要说明自己所知道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须揭发共同犯罪。否则,不构成自首。假如罪犯交待的是自己耳闻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检举揭发,而非自首。犯罪分子如犯数罪,投案时只交待一罪,则可视为该罪有自首情节。如果发现数罪中的一种罪行,犯罪分子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或者被判决后,供述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他罪行,其供述的部分罪行可以视为自首。如果罪犯只说明次要罪行,隐瞒主要罪行,或者以虚假情况掩盖其真实罪行,则不能认定为自首。三、罪犯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起诉。罪犯主动听取司法机关的调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罪犯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如果投案后逃脱司法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或者只以电信方式说明罪行,久不归案的;或者偷偷把赃物送到司法机关门口,拒绝说明身份;这些显然是不愿意接受国家制裁的表现,不能自首,只能视为悔过的一般表现。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允许为自己辩护,提出上诉,或者纠正和补充某些事实,但不能视为不接受审查和起诉。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为: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特别自首成立的条件为:一是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二是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未掌握的罪行与已掌握的罪行应属不同性质。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是同种性质,则不属于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如实供述的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自首的处罚标准,具有一定层次性:第一,即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在一般情况的条件下,又具备“犯罪较轻”的情形,可以免除处罚;第三,犯罪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立功包括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一般立功成立条件:一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二是提供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三是阻碍他人犯罪活动;四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逃犯;五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重大立功成立条件:一是有一般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二是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该重大案件中有一般立功表现。立功的处罚标准,第一,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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