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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案例分析

2021-11-15
信用卡诈骗罪伪造信用卡所谓伪造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案和磁条密码制造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提取现金,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冒用他人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信用卡骗取财产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不得转让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但如果信用卡和身份证同时丢失,可能会给拾取者或窃取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取者或窃取者在取得他人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现丢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差,冒充持卡人身份,模仿持卡人签名,在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的常见情况。恶意透支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银行批准,允许客户支付超过账户资金额的款项的行为。透支本质上是银行向客户借钱。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差异。两者客观上都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会偿还透支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占有自己的份额,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无法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逃避债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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