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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
夫妻一方把财产赠与他人的,如果赠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则赠与后配偶知道了赠与行为并同意赠与的,则赠与行为有效;如果配偶知道后不同意赠与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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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不能撤销《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也就不适用于《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因此,男女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不能引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赠与的规定,是不能撤销所谓的“赠与”的。而且,男方将其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可以看作是对对方的一种帮助、一种经济补偿,而非赠与行为,是建立在原有的婚姻关系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基础上的,是达成离婚协议的基础,是不能随意撤销的。2.婚姻登记机关确认过的夫妻离婚协议,具有确定的效力,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解释第九条也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条表明,人民法院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只要是在正常情况下签订的,即只要双方不存在订立协议时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况下,就是认可其效力的。也就是说法院审理,只是审理有无欺诈、胁迫等等特定情形,而并不是要重新进行分割。3.即便是一种赠与,因其道德义务性,也具有不可撤销性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条款等均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因此,男方基于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处分给女方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男方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那么离婚协议书就不是必须要有的了。只有在协议方式下解除夫妻关系,才会对离婚协议书有强制性的要求,当事人先充分协商,在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之后才有可能具有法律效力,但这样的协议书也不会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根据法律,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你丈夫是否是精神病人应由专门的权威机构作出认定,如果你丈夫确实系精神病人,则其将财产赠于他人的行为当然无效;如果其不是精神病人,其将财产赠于他人的行为一般来说应为无效。
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视情况而定。 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夫妻一方可以因日常生活或者人情往来将小额财产赠与他人,但是如果处分数额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与配偶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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