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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这些案件适用于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
以下这些案件适用于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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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如下: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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