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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销售合同模式包括以下内容: 1、买卖双方的姓名、姓名、住所; 二、二手房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三、质量要求; 4、合同履行期限、地...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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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条款有以下这些: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八条
(1)房屋手续可否齐全 房屋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无房屋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屋证而将其典质或转卖,即使现在无将来解决获到后,房主还能够典质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屋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私行处罚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认可的情况下通常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他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屋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屋。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事实上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惹起较多纷争。 (4)土地情况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通常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要回,出让是房主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5)市政规划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濒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买下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6)福利房屋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肯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肯定的国家限定,买受人买下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7)单位房屋可否侵权 通常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工人住房,还有准则价的工人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交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准则价的住房通常单位享有部分产权,工人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买下权。买受人如果无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不是必须。 根据司法部与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及相关规定,有五种情况是需要对房屋交易进行公证的。 1、继承房产,原产权人已故,合法继承人尚未办理继承手续的须提交“继承权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买卖双方或一方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可由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 4、共居家庭的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分居时分配家产的依据。 5、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人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6、台同胞、华侨、外国人买卖房屋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手续的,并提供下列证明: (1)香港同胞应提供司法部认定和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 (2)澳门同胞应提供司法部认定和委托的7个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书; (3)台湾同胞应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书; (4)华侨、外籍华人须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的公证和认证证明,或者提交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 (5)外国人须提供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我国驻该使馆认证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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