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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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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重点内容如下: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第六条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公司和同一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试用期。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注明以下内容:(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工作岗位性质(2)工作岗位(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4)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决定的劳动报酬金额和支付方式(5)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6)工作时间和休假事项(7)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生育或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8)劳动安全卫生和训练事项(9)经济补偿等费用(1)劳务派遣协议期限(11)劳务派遣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违反规定的劳务派遣方式(12)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动合同第八条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通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二)建立训练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训练(三)根据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四)根据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依法向派遣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五)促使被派遣劳动者依法保护劳动者和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劳动者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3年12月20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现在发表,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共7章、29条,主要明确劳务派遣劳动比例、辅助岗位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同时,《暂行规定》也明确了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制定、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规定尤为值得关注的一大亮点,就是限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数量的10%”,并明确“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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