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按照法定顺序来确定以下主体有资格担任临时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4、经未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朋友; 5、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前一顺序的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后一顺序的人履行。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有资格担任临时的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但是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作出裁决。法院以上述作为指定监护的顺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则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已经去世的,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依此类推。但若前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82人已浏览
87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11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